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3日電 (譚偉旗 楊剛)近日,白河林區(qū)基層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。
據(jù)悉,2020年9月,被告路某因資金周轉需要,與原告某銀行通過簽訂《個人消費借款合同》,約定銀行向路某提供借款,并與原告某銀行簽訂《個人抵押合同》,抵押自己名下房屋。
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8年9月,但由于路某未按約定分期還款,且本金已經逾期三個月以上,某銀行為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,故訴至法院。
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,主動聯(lián)系被告路某,得知路某是由于資金周轉等原因未能及時履行這筆借款。隨后,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,并根據(jù)被實際情況及抵押物草擬了保障雙方當事人利益的還款協(xié)議。
最終,雙方達成調解,該起糾紛得以圓滿化解。
法官介紹,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后,就受到借款合同的約束,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,否則導致借款逾期或不能還款時將承擔違約責任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